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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卫生局真冷血:抢救死者就是“侵犯人权” [原创 2007-11-29 15:02:44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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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这周又快到尾声了,时间在“签字门”和“华南虎”的陪伴下过得飞快。热点的发展总是遵循着“事件—灌水—感性讨论—理性讨论”的轨迹。签字门也不例外,庆幸的是理性的声音逐渐增多,口水慢慢从一开始对“肖人渣”的声讨发展到对医院的问责乃至背后的体制的思考。

    老哥从事件伊始就在网上为此事与很多网友“打”得不可开交,他对网上众多“制度可以牺牲人命”的观点怒不可遏。我的观点一开始并不似他这般鲜明,但随着媒体曝光的细节越来越多,评论文章间对于道德、制度、法律、生命的阐释,我也逐渐坚定了自己的观点,生命是不能被制度牺牲的。

    认为医院在这件事上负有责任,不代表帮肖志军脱罪,他无知,愚昧,冷血,说他希望自己的妻子死去,都一点也不过分。

    支持医院在此事上“无可指责”“仁至义尽”的人,所依据的不过是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
    且不说把病人的生死由完全是“门外汉”的家属来决定的签字制度是否合理,此款条例已经给了医护人员一定“弹性”空间,即“特殊情况”。一个希望自己妻子死的丈夫难道还不算“特殊情况”吗?而且法律有明确规定,在危急生命的情况下紧急做医疗救治仍无法生还的不算医疗事故,即如果当时医院以“生命至上”的职业原则开刀,被起诉或输掉诉讼的可能性是极小的。

    同样在美国,手术前要将病情和方案如实告之家属,但不须签字同意,如果因家属不同意救治,造成病人死亡,医院是要负连带责任,被联邦政府起诉。在美国会被视为“犯罪”的行为,在中国竟可被称为“仁至义尽”,“无可指责”,这是为什么?

    这是因为我们的大环境对责任、道德、伦理都已经要求得很低,警察只要不滥用职权,官员只要不贪污、医生只要不把没钱的病人扔出去,这就是合格的,这就是称职的,对他们再做进一步的要求,在这个社会会被视为不切实际,遭人讪笑。但这正常吗?是一个健康社会应该有的常态吗?无怪乎,早就有人说,国外的基本要求到了我国就成了“高标”,成了“美德”!

    今天事件有了新进展,北京卫生局出来表态了,应该就是他们当时对医院作出了“没有签字,就不能动手术”的指示: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,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,导致手术无法实施,最终死亡不可避免

    看完最后一句,我不禁一阵阵发冷……

   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逻辑,只要家属不同意抢救,患者就该死;只要家属不同意抢救,医院就应该冰冷地看着患者逐渐死去,袖手旁观;只要家属不同意抢救,无论患者多么希望能够再次面对生活与希望,他都只能死,无可避免……医生在违反家属意志的情况下抢救了,那就属于侵犯人权,原来中国的“人权”是这么用的!

    那么也请消防员们不要再去拯救那些自杀的人们了吧,你们是在侵犯他们的“人权”啊!

    签字制度该改了,因为没有人能保证当患者生死危急的时刻,身边的亲朋一定愿意为你的生与死负责,签下那重重的一笔,该为此负责的,只应该是以救人为责任,以生命为至高无上准则的“天使”们。但当制度给了医生“弹性”空间时,医生仍选择放弃生命,那你们当然应该被称为“魔鬼”!

   为医院的选择叫好的人们啊,你们应该祈祷,自己身边一定不会有人做出与肖志军同样的选择,祈祷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“李丽云”。   

分类: 我思故我在
所属版块: 社会  本文已加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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